下班搭顺风车遭车祸 哪个该为事故买单
驾驶证网:下班回家,大家一般选择乘坐公共汽车,当然假如同事有顺风车,你肯定毫不犹豫就上车了,但下面的一则新闻,相信看了之后你不会随便上“顺风车”了吧。
一男子下班后搭乘同事顺风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该男子将同事告上法院,获赔3万余元。
同事属无证驾驶
2013年1月11日下午4时左右,陈某下班后一个人一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遇见同事毛某请求搭便车,陈某欣然赞同。不料,当陈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毛某至白云区石庆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肖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往南行驶,因为肖某忽略驾驶安全和陈某无证驾驶,致使两车相撞,导致毛某、陈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陈某和肖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4月,司法鉴别所作出建议书,鉴别毛某因交通事故致第7、第8和第9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鉴别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毛某觉得,自己导致伤残责任应由同事陈某与客车司机肖某承担,故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用户搭人没收车费
庭审中,陈某辩称是毛某自行需要搭乘其摩托车,且基于双方是同事关系,他没收取任何车费,对此毛某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导致毛某的损失,肖某和陈某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肖某驾驶的小客车已向保险(放心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肖某的过错程度与陈某分别承担50%赔偿责任。
陈某基于同事关系好意搭载毛某,并无收取其车费,判决时考虑善良风俗,相应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白云区法院于日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毛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12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毛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余元,陈某赔偿毛某3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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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确认助人 酌情减责
经方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判断陈某是不是构成侵权时,需不需要考虑情谊原因。除此之外,在责任分配时,考虑陈某的情谊原因能否适合减轻其责任。
白云法院判决司机赔给伤者3万多元
具体剖析来看,陈某推行的是情谊行为的一种,他基于好意搭载了同事毛某,而毛某应该预计到陈某无证驾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还是选择搭乘了陈某的摩托车。再者,陈某也是受害人,他同样遭受了相应的损害,包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对毛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陈某应当承担50%的责任基础上酌定减轻其责任,由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较为适合的。
法官指出,本案中,毛某对陈某的情谊行为予以认同,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情谊行为人不承认他们情谊行为的情形。此时,法官只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不是是情谊行为。通常情况下,假如没其他证人证言或有说服力的证据,情谊行为侵权人较难举证我们的侵权是基于情谊行为。
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乐于助人还是要尽到注意义务;其次,情谊同意人不可以由于他们侵权而一味需要高额赔偿,由于这不利于社会道德风气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