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网讯:去年6月22日,刚获得驾驶证一个多月的苏某单独驾驶保险汽车行驶在沈海高速公路上,不料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保险汽车及另外两辆机动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对事故应负全责。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三车修理金额约32万元。其中保险汽车定损12.4万元,而苏某实质支付修理费13.4万余元,但苏某提出的理赔请求遭到了保险企业的拒绝。
2013年11月,苏某向法院起诉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及拖车费32万余元。保险公司则辩称,苏某系实习期内一个人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该高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且未准时履行公告义务,该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不予理赔。
法院觉得,苏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交警部门规定,属免责条约中不允许的情形,苏某的行为增加了保险企业的承保风险。考虑到苏某撤回了部分理赔诉请而保险公司对被保汽车的修理成本也无疑义,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苏某给付汽车修理费13.4万余元及汽车拖车费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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