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死亡误工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根据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人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依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状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状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状况下,怎么样确定因误工而降低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状况下,怎么样确定其收人与因误工而降低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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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根据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与本讲解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质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死亡的职员也是有误工费存在的,只须确实好误工的时间和误工的收入,那样就能申请得到赔偿,因此,国内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也是出了有关的条例就是确保让每个受害者可以得到应有些赔偿,从而不会引起各种纠纷。